現代人頭、肩、腰、背痠痛,甚至造成無法工作的原因,除了工作過量、缺乏運動外,長期不正確的坐姿、站姿及睡姿,亦占有很大的因素。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脊椎保健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 三 條:本會以喚起國人對脊椎保健之正確觀念,並促進國人身心健康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六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喚起國人對脊椎保健之正確觀念。
二、舉辦與脊椎保健知識相關之研討業務。
三、舉辦與脊椎保健知識相關之教育講習。
四、出版脊椎保健教育刊物。
五、接受委託或代辦合於宗旨及任務之相關事項。
六、其他符合章程所訂定宗旨及任務之相關事項。
第 七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擬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 政院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八 條:本會會員分列五種:
‧ 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 ,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 團體會員:凡公私立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 通過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
‧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本會有所贊助,經理事會通過後 聘任之。
‧ 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本會有所貢獻,經理事會通過後 聘任之。
‧ 預備會員:未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通過得為預備會員,俟年 滿二十歲時,得申請為個人會員。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凡犯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中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第 九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 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退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連續二年不繳交常年會費者。
第十一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 束時生效。
第十二條:會員入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預備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四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責
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一○○人,任期四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十七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之選舉,必要時得以通訊選舉為之,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四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五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令處理本會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廿六條:本會得設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名,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廿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九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過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一條:理、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應以理事、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一)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
(二)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預備會員新台幣壹佰元。
二、常年會費:
(一)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二)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三)預備會員新台幣壹佰元。
三、永久會員會費:新台幣參萬元。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卅四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 一月一日 起至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卅五條:本會每年編列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六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卅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八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九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條: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
文號如下:
85 年 4 月 7 日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 ( 會員代表 ) 大會通過。
內政部 85 年 5 月 15 日 台 (85) 內社字第 8514467 號函准予備查。
93 年3 月28 日 第三屆第一次會員( 會員代表 ) 大會修正通過。
內政部 93 年 4 月 19 日 台內社字第 0930016645 號函准予備查 。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脊椎矯正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 三 條:本會以結合中西醫學之力量,促進脊椎矯正學術與醫療研究,擴大為社會人群服務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六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有關脊椎矯正之學術研究與活動。
二、策劃國際性及海峽兩岸脊椎矯正相關學術交流活動。
三、出版脊椎矯正教育刊物。
四、接受委託或代辦合於宗旨及任務之相關事項。
五、其他符合章程所訂定宗旨及任務之相關事項。
第 七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擬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
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八 條:本會會員分為基本會員、團體會員、 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
一、基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從事脊椎治療、研究之醫師或醫事人員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即為本會基本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提出新台幣參萬元以上贊助者。
四、名譽會員:凡著有社會聲望及熱心贊助本會者。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第 九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退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連續二年不繳交常年會費者。
第十一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二條:會員入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四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責
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十七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四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五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令處理本會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廿六條:本會得設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名,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廿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九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 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過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一條:理、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應以理事、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三、永久會員會費:新台幣伍萬元。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卅四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五條:本會每年編列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六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卅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八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九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本會 89 年 4 月 9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89 年4 月9 日台內社字第 8912362 號函准予備查。